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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99期 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院线电影收益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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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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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
【原创】文/汐溟
在《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被支持的总结》一文中,我们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个体投资者法定解除权不被支持的情形进行总结,介绍了一些不被接受的法定解除权事由。应予言明的是,法定解除权事由与最终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通常不只会有一项违约行为,实践中尤其是引起解除纠纷时,一般会有多项甚至是系列性的违约行为。单一的违约行为被作为法定解除权事由不被接受,并不意味着其他违约行为不被支持。因此,前文中所指的不被接受的法定解除权事由主要是为了提起当事人的注意,在行使法定解除权之前应审慎思考,不可草率,非指法定解除权均不被支持,更非意味着必然承担失败的结果。
本文来讨论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
我国《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332页,中国人民出版社)。”
本文认为,对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而言,约定解除权应优先于法定解除权。原因有二:首先,法定解除权以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但在影片尚未上映之前,很难证明转让方丧失结算发行收益的能力,无论是其主观性的拒绝还是客观性的丧失都较为困难。而约定解除权以约定解除事由的发生的条件,只需证明该事由发生即可,相较于证明合同目的落空,显然证明客观性的事由更为容易。其次,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意思自治应优先于法律,更应该被尊重。但对方当事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其中包含有可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行为,也包含约定解除的事由时,当事人应首选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由合同条款体现。而合同条款作为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有识别的能力,即当事人应该能够从合同约定中发现解除权的存在,此后才可以启用该条款所设定的解除权。先识别,后行使,识别是关键。识别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时约定较为直接、明确,当事人可轻易发现其间解除权的存在,但有些情况下约定是模糊抽象的,无法直接得出解除权的存在,此时便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下便以2020年度中,我们处理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约定解除权条款为例,给予介绍,希望投资者从中得以借鉴。
第一,合同约定:“如不可抗力情况延续时间或不可抗力情况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为期三个月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此处的终止其实包含解除之义。因为院线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转让方向受让方按约定比例结算发行收益,受让方支付合同款后影片未上映,无发行收益产生,在合同终止时转让方收取的合同款仍应返还受让方。因此,此处的终止并非“终止”,而是解除。
第二,合同约定:“本片因任何原因未能在2020年2月1日之前上映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同时向甲方出具退款申请函。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出具的退款申请函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投资款至乙方的指定账户。”此处的“终止”也是解除之意,即甲方违反对最迟上映时间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款。只是该条对解除的方式和退款时间作出了具体约定。
第三,合同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影片因国家电影局的决定意见而迟延或终止推广发行、放映或无法获得公映许可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之协商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事宜。”此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