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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若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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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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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解除权,即当某种条件发生时赋予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行使解除权、未向相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而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协助、配合相对方履行合同;但当某种不利事实发生后,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又重新行使解除权、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该解除权是否还能产生解除的效力?
以下为近期真实案例。完X星空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桃X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翁X鸣(丙方)签订《电影投资合同书》,约定合作投资拍摄电影《学X派爱情》。其中“影片制作”条款中约定:乙方作为本片的制作方,须按照各方已确定的技术规格进行拍摄。本片开机日期定于2016年5月28日(暂定),后期制作完成时间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如影片拍摄发生超期、超支,乙方应承担影片超期、超支的全部责任……如本片未按期完成制作或不能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不能按时上映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按年利率30%的标准根据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违约金。“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乙方在2017年1月15日前仍未完成本片拍摄或两年内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不能按约定准时上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桃X映画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制作任务。2016年12月29日,双方将后期制作完成时间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但截至2017年6月6日桃X映画公司并未完成制作任务。但完X星空公司配合桃X映画公司申请领取了龙标。2017年8月,完X星空公司向桃X映画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理由是未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其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该案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为:桃X映画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当桃X映画公司未能在该日完成制作工作时,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完X星空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但在其后该公司并未行使权利,而是配合桃X映画公司履行影片报批工作,在影片获得龙标之后才行使解除权。经历过该程序后,完X星空公司是否还有权行使解除权?
答案是不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桃X映画公司未能依约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制作,完X星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桃X映画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依据汪X与翁X鸣关于涉案影片后期制作进展情况沟通的往来邮件,可以确定至迟于2017年6月6日,完X星空公司已经知悉桃X映画公司延迟履约的违约事宜,完X星空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条件成就。但2017年7月3日,完X星空公司协助桃X映画公司申领龙标,已经以其实际行动表示将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视为放弃其因桃X映画公司迟延履约行为而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况且,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系合作投资拍摄涉案影片,桃X映画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了龙标,在双方继续履约的情况下,尽管完成制作时间稍有迟延,但仍为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1月15日之前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预留了充足时间,不影响涉案影片如期公映发行和后期推进。即在涉案影片已经拍摄完成、通过初审并取得龙标等待发行的情况下,桃X映画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合同根本目的实现,完X星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桃X映画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损害。综上,对于完X星空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解除权的发生条件已经成就,且权利人已经知悉该事实,其不但并未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