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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影片未获配额,当事人若无过错,违约金责任能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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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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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影片未获配额,当事人若无过错,违约金责任能否免除?
进口影片能否获得引进配额获得进口许可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最终的结果无法控制也难以保证。合同中若有违约金条款,在影片引进审批未获通过时,如何考察过错、结果及违约金责任之间的关系?
甲乙签订进口片发行协议,约定甲负责获取进口片的进口配额,以及办理大陆地区引进手续。甲分阶段向乙支付保证金200万元,在影片上映后,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票房分账。若甲未取得该影片的进口配额或者获得配额后未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查,甲所支付的保证金可用于下一部质量相当影片的合作。乙将影片信息第一时间提供给甲供下一部影片合作选片之用,甲选中新影片后,签署新的影片代理发行协议。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履行中,该影片未能取得进口影片配额。甲要求乙依据协议约定退款或者提供新影片。但乙既没有退款,也没有向甲提供新影片的信息,致使甲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甲解除合同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乙是否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首先,应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即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旨在弥补受损害方损失。惩罚性违约金并非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旨在担保债的履行,违约金与损失之间无必然关系,高额违约金的设立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违约金的性质应结合合同性质判定。甲乙之间签订进口片发行合作合同,基于我国进口片特殊的管理体制,影片能否获得进口许可具有不确定性,且因影片进口的审批受太多因素影响,是否能够引进具有不可控性。因此,在影片进口审批通过之前,甲不会为影片支出实际成本,尤其不会为影片开展宣传和发行。所以,在影片进口审批通过前甲不会有实际损失发生。所以,违约金150万元与实际损失无关,应属惩罚性违约金。
其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调整的必要。甲虽有对影片有报审行为,但审批未获通过。如前所述,该阶段甲并无实际损失发生。违约金请求缺乏损失基础。
再次,惩罚性违约金意在给债务人制造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对债务的无法履行没有过错,则不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即过错是惩罚性违约金的成立要件,当事人若无过错则违约金责任不发生。
最后,该案中,影片能否获得进口配额、能否获得进口审批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故影片未能获得进口配额,双方均无过错。该结果虽然使合同履行造成障碍,并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但甲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乙对该结果的发生也无过错。因此,甲要求乙支付150万元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2802号民事判决书